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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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池州市石台县皇隆包装制作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池州市石台县皇隆包装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龚**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标准自2015年5月30日计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上诉人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上诉人***、***、池州市石台县皇隆包装制作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1241.48元,由上诉人龚**负担850元,由被上诉人***、***、池州市石台县皇隆包装制作有限公司负担20391.48元(一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龚**已预交,法院不予退回,被上诉人***、***、池州市石台县皇隆包装制作有限公司应将其所负担之数迳付上诉人龚**)。二审案件受理费21241.48元,由上诉人龚**负担850元,由被上诉人***、***、池州市石台县皇隆包装制作有限公司负担20391.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龚**已预交,法院不予退回,被上诉人***、***、池州市石台县皇隆包装制作有限公司应将其所负担之数径付上诉人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日期 | 2022-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