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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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承运人责任保险赔偿原告顾**伤残赔偿金为124460元、医疗费10493.07元、护理费12151.70元、交通费为82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000元、营养费3000元,共计153927.27元; 二、被告纪*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顾**经济损失13434.50元由纪*承担,扣除已经给付的2000元,实际应给付11434.50元; 三、驳回原告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5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共计3715元,由原告顾**负担712.8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鸡西市分公司负担1689.27元,被告纪*负担1312.90元,此款原告顾**已预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被告纪*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此款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