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创亿(阜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创亿(阜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3月17日起,以3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08 |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