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创亿(阜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创亿(阜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3月17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LPR)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 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22 |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