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赔付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215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赔付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882629.12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10元,减半收取715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7475元,由原告***、***负担236元,由被告***、***负担72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4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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