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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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亿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重庆龙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镇远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谢**、贵州省重庆龙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镇远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蒋**借款6050000元及利息(以60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9日起,按月利率12‰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 二、由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若被告谢**、贵州省重庆龙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镇远子公司,未按本判决期间向原告蒋**履行判决义务,则原告蒋**对被告贵州省重庆龙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镇远子公司设置的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850元,由被告谢**、贵州省重庆龙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镇远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