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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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截止2021年9月15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49151.81元、利息21064.67元;并支付从2021年9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透支本金49151.8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从2021年9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未付利息21064.6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复利(但两者之和不能超过以透支本金49151.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律师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4元,减半收取877元,由被告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12-22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