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捷程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光越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光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捷程公司支付原告广告发布费128000元;2.判令被告捷程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28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从2019年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8月10日共计246912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捷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8日,光越公司与捷程公司签订《影院阵地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捷程公司委托光越公司投放“重庆中心地产项目”的广告,合作期限为2018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22日,广告发布总费用158000元。合同签订后,光越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捷程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验收通过。2019年9月25日,光越公司向捷程公司递交了总金额632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捷程公司仅支付了30000元。其后,经光越公司多次催促,捷程公司仍不履行付款义务。

捷程公司辩称,1.光越公司并未按《影院阵地广告发布合同》的约定履行完毕广告发布义务,捷程公司有权不予付款。2.《影院阵地广告发布合同》第二条第二款以及第三款明确约定捷程公司在收到光越公司等额发票之后再支付合同款项,但是捷程公司至今未收到光越公司的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所以捷程公司不应当支付光越公司合同价款。3.即使需要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调低为按照LPR利率标准计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重庆市渝中区2020渝01**民初28159号民事判决书、收款凭证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捷程公司有异议的下列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光越公司举示影院阵地广告发布合同、重庆中心地产项目影院渠道投放验收报告(复印件)、光越传媒影城广告定版单(复印件)、蔡爽出具的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拟证明光越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且向捷程公司提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捷程公司质证认为,不认可影院阵地广告发布合同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合同条款没有明确约定捷程公司授权蔡爽对广告发布进行验收;不认可验收报告、情况说明和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认可发票的关联性,未收到发票,且光越公司未提供广告服务义务,没必要收取发票。对以上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为:蔡爽出具的情况说明属于证人证言,因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该情况说明不符合证据条件,本院不予采纳;验收报告、定版单虽为复印件,但其内容与本案基本事实具有相关性,对其证明力本院将结合全案证据予以综合认定;对于其他证据,本院经审查,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依法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28日,光越公司(乙方)与捷程公司(甲方)签订《影院阵地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甲方在乙方的广告媒体上发布其广告;广告内容:重庆中心地产项目;广告形式:影院数码海报、影城阵地广告;合同发布期:2018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22日;合同总费用:158000元。甲方应按照如下约定时间将款项交付给乙方:1.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后甲方支付首付款,为合同总金额40%,即63200元;2.甲方广告发布后,收到乙方等额发票之日起90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40%,即63200元;3.甲方广告发布完毕,收到乙方等额发票之日起20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20%,即31600元;以上价格包含3%增值税。如乙方未严格按照本合同之约定发布广告,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如乙方按照本合同之约定发布广告,甲方应按约支付广告发布费用,如未按时付款,甲方将按合同总金额的5‰/日支付违约金。合同尾部有甲方授权代表蔡爽签名,乙方授权代表邓程签名。光越公司举示的光越传媒影城广告定版单载明,2018年10月9日,蔡爽在该定版单的客户盖章签字确认处签字确认。

光越公司举示的《重庆中心地产项目影院渠道投放验收报告》记载:投放日期2018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22日,投放数码海报机总数24屏,折后总价160800元,优惠价158000元,验收结果“通过”;蔡爽于2019年1月23日在甲方授权代表处签字确认。光越公司陈述,因其公司已濒临破产,员工已经离职,相应档案材料遗失,故未能提供该验收报告原件,复印件系来源于其保存的电子扫描文档打印件。

2019年1月25日,捷程公司员工杨俊杰通过微信询问光越公司的员工“你们的验收资料和发票开给我了没”,后者回复“我安排了的啊,我问问”;杨俊杰又问“如果没开就按照下面的开,40%”,后者回复“下周拿过来可以吗,下周开发票”,杨俊杰回答“可以,全部资料哈”。2019年5月15日,杨俊杰告知光越公司“这个是我们的内业龚雪,以后有关流程、付款、合同等事情都跟她对接哈”。

2019年9月25日,光越公司开具了金额为63200元的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2020年1月22日,捷程公司向光越公司支付30000元。2021年12月1日,光越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94800元的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于2021年12月7日庭审中出示,但捷程公司拒绝接收。

另查明,在重庆准度广告有限公司与捷程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0)渝0103民初2815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庭审中,捷程公司确认杨俊杰及蔡爽均是捷程公司的以前的工作人员,均已经离职”。

本院认为,光越公司与捷程公司签订的《影院阵地广告发布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在于,光越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以及捷程公司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关于光越公司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的问题。综合全案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应当认定光越公司已履行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义务。首先,《重庆中心地产项目影院渠道投放验收报告》虽系复印件,但该证据中有合同约定的捷程公司授权代表蔡爽的签字确认,且从2019年1月25日杨俊杰与光越公司员工的聊天记录来看,双方均已知晓验收资料情况并就开具发票事宜进行沟通,再结合后续光越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以及捷程公司支付部分款项等事实,能够确定光越公司主张其已履行广告发布义务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捷程公司否认相关事实但并未举示反证,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其次,蔡爽是合同载明的捷程公司授权代表,应推定其有权代表公司处理与案涉合同履行有关的事宜,光越公司有理由相信蔡爽具有相应授权;捷程公司否认其具有验收广告的权限,但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将公司对代理人的授权范围通知光越公司,故其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最后,捷程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长达3年多的时间内均未向光越公司提出有关合同履行问题的异议,相反却在与光越公司沟通开具发票等事宜,并在光越公司开票后实际支付了部分合同价款。这些事实也进一步印证光越公司主张其已履行广告发布义务的主张的合理性。

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本案审理中,光越公司已开具票面金额为94800元的发票并当庭出示,但捷程公司拒绝接收,故应当认定光越公司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发票的义务。关于光越公司举示的金额为63200元的发票是否交付的问题,捷程公司虽否认收到该发票,但结合前述认定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捷程公司后续付款等事实,应当认定其已收到相应发票;即便其未收到该张发票,根据合同约定,首付款63200元的支付条件为“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后”,并未以交付发票为付款条件。因此,案涉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捷程公司应当履行付款义务。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捷程公司未按约付款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光越公司虽主动将违约金计算标准降低为每日千分之一,但捷程公司认为该标准仍然过高,并且请求调整为按照LPR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本院认为,在无证据证明光越公司因捷程公司的逾期付款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情况下,其主要损失为资金利息损失,故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标准显然过高,结合本案具体事实和当事人的履行情况,本院酌情调整为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对于合同约定的首付款63200元部分,捷程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后支付,故扣除捷程公司已付的3万元后剩余的33200元部分,应自光越公司主张的2019年1月24日起按前述确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对于其余部分未付款项,因光越公司也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捷程公司交付发票,故其主张计付违约金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重庆捷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重庆光越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款128000元,并支付以33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重庆光越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3.68元,减半收取计2501.84元,由重庆光越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897.84元,重庆捷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07
发布日期 20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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