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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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截至2021年7月19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23450元、利息10468.14元; 二、被告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2345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0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为止);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42.7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