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4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建投嘉浩(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养老服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建投嘉浩(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押金524 305元及利息损失(以尚欠押金数额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判令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原告建投嘉浩(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付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的租金增值税发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2元,由被告陈*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10-18
发布日期 20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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