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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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投嘉浩(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养老服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建投嘉浩(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押金524 305元及利息损失(以尚欠押金数额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判令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原告建投嘉浩(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付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的租金增值税发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2元,由被告陈*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 发布日期 | 2022-0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