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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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州中心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州中心支行借款本金70000元、支付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的利息128680.48元以及自2021年1月1日起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个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4元、公告费56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