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归还原告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准,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按9.38875‰计算利息;逾期利息在约定的借款利率9.38875‰上加付50%,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归还原告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191.57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准,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按9.38875‰计算利息;以20000元为基准,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逾期利息在约定的借款利率9.38875‰上加付50%;以19084.9元为基准,自2019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8日止,逾期利息在约定的借款利率9.38875‰上加付50%;以7191.57元为基准,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利息在约定的借款利率9.38875‰上加付50%。)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对以上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计36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0
发布日期 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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