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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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准,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按9.38875‰计算利息;逾期利息在约定的借款利率9.38875‰上加付50%,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归还原告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191.57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准,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按9.38875‰计算利息;以20000元为基准,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逾期利息在约定的借款利率9.38875‰上加付50%;以19084.9元为基准,自2019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8日止,逾期利息在约定的借款利率9.38875‰上加付50%;以7191.57元为基准,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利息在约定的借款利率9.38875‰上加付50%。)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对以上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计36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