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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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西安特锐德智能充电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特来电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向原告袁花利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5308.17元,并向被告孙鹏返还垫付原告的医疗费58770.18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袁花利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后续治疗费30510.17元; 三、被告西安特锐德智能充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花利支付其应当承担的鉴定费2280元; 四、驳回原告袁花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9元,由原告袁花利负担833元,被告西安特锐德智能充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76元。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西安特锐德智能充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876元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