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新和鼎箱包有限公司
嘉兴巧胜箱包配件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苏州新和鼎箱包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嘉兴巧胜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82执21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11-02
发布日期 202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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