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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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苏州新和鼎箱包有限公司 嘉兴巧胜箱包配件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苏州新和鼎箱包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嘉兴巧胜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82执21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日期 | 2022-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