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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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 哈尔滨双扶黄牛养殖有限公司 延寿县林业局胜利林场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哈尔滨双扶黄牛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贷款本金965823.94元,尚欠利息及罚息40682.34元。(自借款之日至2019年10月12日止),并继续以本金965823.94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罚息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对哈尔滨双扶黄牛养殖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哈尔滨双扶黄牛养殖有限公司追偿; 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对黑(2016)延寿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649号证载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89元,减半收取6794.50元,由哈尔滨双扶黄牛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