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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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翱(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通骏贸易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广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苏州科鑫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家港市通骏贸易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张家港市广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截至2020年9月23日的利息53333元,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2.5‰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张家港市通骏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家港市广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0000元; 三、被告苏州科鑫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伊翱(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家港通骏贸易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7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741元,由被告张家港市通骏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科鑫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伊翱(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方应负担部分由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本院;逾期不交纳的,将移交本院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