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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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11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57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1187元。重新鉴定费327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