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道汽车救援产业有限公司
苏州宝汽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中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运费共计人民币7296592.02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296592.02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0.1‰/日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原被告双方签订《整车运输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商品车运输物流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完成了运输义务,经对账后为被告开具了相应的发票,但至原告起诉时被告仍拖欠2020年10月份至2021年5月份的运费共计7297072.02元。起诉后发现被告于2021年7月8日又支付了480元,剩余7296592.02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宝汽公司辩称:基于原告提供的现有材料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现实的运输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整车运输服务合同仅仅加盖了印章,并无被告授权代理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也没有落款日期,且被告自查也未能发现该合同的档案,所以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以上合同关系。双方并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且被告主张的利息高达年利率36%,明显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7月,宝汽公司(甲方)与中道公司(乙方)签订《整车运输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为,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委托乙方提供商品车运输物流服务。运输服务期限为1年,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费用结算方式为双方对账完成后,乙方按服务内容、项目及费用金额向甲方开具对应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合格发票后30工作日内将费用支付给乙方。违约责任部分约定乙方无任何违约情形而甲方逾期支付费用的,甲方应按逾期金额的0.1‰/日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加盖骑缝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后自行失效。原被告在整车运输服务合同第7页及第9页加盖公章,并在合同及附件上加盖了骑缝章。

合同签订后,中道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宝汽公司提供了商品车运输物流服务,宝汽公司将需要运输的信息及联系人通过微信群发给中道公司调度,中道公司安排车辆后通过微信群反馈给对方,每月业务结束后对账。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宝汽公司拖欠支付运费,中道公司多次通过邮件向宝汽公司进行催款。2021年5月12日,中道公司邮件告知宝汽公司,因多次催讨未付款,中道公司停止承接宝汽公司相关业务。

自2020年8月至2021年5月双方合作期间产生的运费,中道公司均已开具发票,共计26张,发票总金额为8839975.94元,发票已全部交付,中道公司开具最后一张发票(金额32876.67元)的寄件日期为2021年6月7日。其中宝汽公司共支付了1542903.92元,对应对账期2020年8月、9月以及部分2020年10月及12月的二次运输费和特殊业务运费。2021年7月6日,中道公司将运费支付明细通过邮件发送给宝汽公司财务专员余玲海,余玲海回复邮件“截止今日我司应付余额7297072.01元”。宝汽公司于2021年7月8日支付480元,与2021年2月7日中道公司开具的发票号为39132758的发票金额相一致,宝汽公司共计支付1543383.92元,剩余7296592.02元运费未支付。

宝汽公司向本院提出文书鉴定申请,要求对中道公司提交的《整车运输服务合同》第七页中所盖“苏州宝汽物流有限公司”印章的真伪予以鉴定。本院依法定程序委托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因宝汽公司逾期未缴纳鉴定费,2021年11月10日,该所将该案进行退案处理。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整车运输服务合同、增值税发票、邮件往来、快递邮单、微信聊天记录等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整车运输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根据合同提供了商品车运输服务,相关发票均已开具并交付,被告应当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根据邮件往来记录,双方对欠款金额予以了确认,中道公司要求宝汽公司支付运费7296592.02元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证据显示原告主张的结欠运费开票及交付时间自2021年2月初至2021年6月初结束,其中绝大部分应付款至2021年7月6日早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因此即便原告开具的最后一张金额32876.67元的发票对应款项于2021年7月7日尚未届至最后付款期限,原告为便利诉讼,根据被告于2021年7月6日对应付款项的确认,主张自次日开始整体计息亦未超出合同约定;利息计算标准日息0.1‰折算年息为3.65%,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此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整车运输服务合同》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其在申请司法鉴定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缴纳鉴定费,视为放弃鉴定,对被告所有辩解意见,本院均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宝汽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道汽车救援产业有限公司支付运费7296592.0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296592.02元为基数,按0.1‰/日的标准,自2021年7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1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诉讼费36619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12-03
发布日期 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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