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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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垫付款人民币3469103.51元给原告东莞市远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履行前述保证责任的,有权向第三人东莞汇科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远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589元,由原告东莞市远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36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345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东莞市远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莞汇科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