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商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8民初101号民事判决; 二、代**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商支行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利息635.37元及罚息和复利(从2017年10月17日起算的罚息以借款本金9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635.37元为基数,均按照月利率12.50625‰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给付,则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商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88元,由代**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7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736元,由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商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