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158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偿还本金228149.43元”;

二、撤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1582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支付分期手续费11881.26元及利息、复利(截至2020年8月27日已产生零售利息37426.53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228149.43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8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结息期内产生的未付利息为基数,从下一个结息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至利息付清之日止,按月计收);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支付利息、复利(截至2020年8月27日已产生零售利息37426.53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228149.43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8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结息期内产生的未付利息为基数,从下一个结息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至利息付清之日止,按月计收);

四、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46.5元(已减半收取),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负担465.5元,由寇*负担268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12-24
发布日期 20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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