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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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利安捷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师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成都利安捷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骆**一次性支付劳务价款68800元; 二、驳回原告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7元,减半收取358.5元,由原告骆**负担228.5元,由被告成都利安捷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