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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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武汉禹舜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汉江丹江口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禹舜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汉江丹江口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264610.86元,并自2021年10月15日起,以1264610.86元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向原告汉江丹江口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至该1264610.86元货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武汉禹舜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汉江丹江口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武汉禹舜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72元,减半收取计8286元,由武汉禹舜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 发布日期 | 2022-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