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泰诚广利商贸有限公司 武汉蓝洋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鱼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武汉泰诚广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蓝洋化工有限公司给付货款325586.86及利息(以325586.86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6-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84元,减半收取计3092元,由被告武汉泰诚广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 发布日期 | 2022-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