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桥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黄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桥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因安九铁路(黄梅孔垄段)项目施工需要,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混泥土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不定期为被告提供商品混泥土。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依约自2018年8月5日起向被告供货,不定期进行结算,至2021年10月,双方结算汇总,被告下欠原告货款1378710.81元。请求:1、依法判决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湖北桥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78710.81元。2、由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如下: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混泥土购销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因本合同引起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被告)法人所在地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三十四条的规定,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黄梅县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混泥土购销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因本合同引起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被告)法人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09 |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