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州玉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福州泰盛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州泰盛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州玉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定作款60000元(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2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付); 二、被告福州泰盛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州玉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零散物料费4466元、灯箱换画费2823元; 三、驳回原告福州玉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866元;由原告福州玉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90元,由被告福州泰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