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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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亿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芸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顺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1民初4402号 原告:重庆芸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严万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俊,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讯讯,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亿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彩虹,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锡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丹书,重庆智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顺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重庆芸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亿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顺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9年12月18日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向原告重庆芸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重庆芸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通知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重庆芸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为28650元,退还原告重庆芸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4325元,本院收取14325元。 审判长杨灿 审判员黄公立 人民陪审员徐官敏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邓斯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