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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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法院 | 玉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财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7元,减半收取1168.50元,保全申请费1070元,合计2238.50元,由原告台州鸿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向本院交纳)。 |
裁判日期 | 2022-01-14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