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
重庆市川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7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7年1月11日起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被告重庆市川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就被告***、***位于重庆市南岸区xx房屋(不动产权证号111房地证2008字第09641号)、被告***位于重庆市万州区五桥学府路420号5幢602号房屋(证号301五房地证2006字第002647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40元,由***、***、***、重庆市川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发布日期 2020-04-1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