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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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 重庆市川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7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7年1月11日起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被告重庆市川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就被告***、***位于重庆市南岸区xx房屋(不动产权证号111房地证2008字第09641号)、被告***位于重庆市万州区五桥学府路420号5幢602号房屋(证号301五房地证2006字第002647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40元,由***、***、***、重庆市川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