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老庄山花卉园艺有限公司
邵武林业总公司营林投资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园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营林公司向园艺公司支付扣付的种苗费用138581.28元,并支付从2019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2月29日的违约金为3582.9元);2.营林公司向园艺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3.营林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4.营林公司承担差旅费5471.4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8日,营林公司与园艺公司签订《国家储备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项目(林下经济)姜形多花黄精种苗采购及种植产品回收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及回收合同》)及《补充合同(一)》各1份,双方约定:营林公司以14.8元/斤的价格向园艺公司采购姜形多花黄精优良块茎种苗,共计80万斤,于2019年5月底前供应完毕。之后,园艺公司依约多次向营林公司供应种苗,营林公司均予以验收。2019年5月22日,园艺公司供应的51000斤种苗验收中,营林公司违反约定以抽检21.6%种苗品种存疑为由,未将11016斤计入合格率中,并扣付应支付至85%的货款138581.28元。之后,营林公司将全部种苗种植下地,且未按照约定送检。园艺公司多次催讨,营林公司仍未付所扣种苗货款。

营林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采购及回收合同》及《补充合同(一)》的约定,园艺公司应确保供应的黄精品种纯正;结算数量以实际验收合格种苗数量为准;按每批次种苗重量的3%抽检,重量以实际过磅为准;园艺公司应提供普通增值税发票,否则营林公司有权拒付货款;验货结果以双方确定的为准,验货单作为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2019年5月22日,园艺公司到货850袋种苗,经双方验收,抽检3%即25袋,称重为1496.92斤,品种有疑义的数量为323.44斤,疑义率为21.6%,合格率为61%。为此,营林公司在该批次的《黄精验收单》中注明:“品种有疑义数量暂未算入合格率中,因种苗为块茎、无叶,目前验收无法确定为品种纯正的姜形多花黄精,只针对种苗品质及数量进行验收,待出芽长叶经专家鉴定后确认种苗品种是否纯正,如专家鉴定品种纯正的,再补充计算”。园艺公司在该验收单中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因此,营林公司在专家鉴定品种是否纯正前暂未支付该款,园艺公司也未提供该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营林公司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请求驳回园艺公司的诉讼请求。

园艺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证1.《采购及回收合同》、《补充合同(一)》各1份,拟证明:1.双方约定,营林公司成立验收小组,在指定高速公路出口处对园艺公司到货的种苗在16小时内进行到货验收,按每批次种苗重量的3%抽检,随机抽取包装定量50斤/包,根据所抽取的样本达到约定种苗质量标准的块茎平均重量核定本批次每袋合格种苗重量,并确定本批次到货种苗总重量;付款方式变更为每批姜形多花黄精种苗交付给营林公司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种苗款的85%;2.本次采购姜形多花黄精中标单价为14.8元/斤;3.如营林公司未按时支付园艺公司种苗款,按逾期支付该种苗款的日万分之一向园艺公司支付违约金;4.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构成违约,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及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误工费、差旅费、律师费)。

证2.2019年5月22日营林公司出具的案涉批次的《黄精验收单》、《黄精到货数量统计表》各1份,拟证明:1.2019年5月22日的《黄精验收单》记载:该批次种苗共计51000斤,营林公司抽检25袋种苗,抽检重量1496.93斤,品种有疑义的重量为323.44斤,暂未计入合格率中;如后期请专家鉴定品种纯正,再补充计算;2.根据上述记载的数据计算,所谓的品种疑义不合格率为21.6%(323.44斤/1496.93斤),有11016斤(51000斤×21.6%)因品种疑义未计入合格产品,验收后应付85%,扣付款项138581.28元;3.该份《黄精验收单》底部备注:种苗为块茎,无叶,目前验收无法确定为品种纯正的姜形多花黄精,只针对种苗品质及数量进行验收,待出芽经专家鉴定后确认品种是否纯正。针对品种疑义,双方有约定鉴定处理,不应当在验收时将所谓的品种疑义的种苗重量予以扣除;4.《黄精到货数量统计表》记载:2019年5月22日批次货物“品种疑义占比21.6%”。

证3.2019年4月9日、4月12日、4月22日、4月26日、4月29日、4月30日、5月6日、5月14日、5月16日、5月20日、5月24日、5月27日、5月29日营林公司出具的《黄精验收单》共13份,拟证明:1.上述13份《黄精验收单》底部均明确载明:种苗为块茎,无叶,目前验收无法确定为品种纯正的姜形多花黄精,只针对种苗品质及数量进行验收,待出芽经专家鉴定后确认品种是否纯正;2.结合证2的《黄精验收单》共同证明,针对品种疑义,双方先行种植,待出芽后鉴定处理,因此,品种问题不在验收范围内,营林公司不应当在验收时以“品种疑义”为由扣除相应种苗重量,并扣除种苗货款。

证4.园艺公司的业务员王永琴与营林公司的验收员游伟的通话视频及通话书面记录各1份,拟证明:结合证2证明,案涉11016斤品种疑义的种苗,营林公司已全部种植,且未送去鉴定机构检测。

证5.《委托代理协议》1份、律师函1份、EMS详情单及运输记录各1份、律师费发票1份,拟证明:园艺公司为本诉讼支付代理费30000元。

证6.住宿费发票1张、火车票4张、打车票1张、定额发票4张,拟证明:园艺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差旅费5471.4元。

证7.关于停止供苗的通知,拟证明:2019年5月24日,营林公司向园艺公司发函提出停止供苗。

证8.《委托代理协议》2份、律师费发票2份,拟证明:园艺公司为本诉讼支付代理费15000元。

证9.火车票4张、打车票1张、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1张、住宿费发票1张,拟证明:园艺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差旅费1592元。

营林公司质证称,对证1无异议,《采购及回收合同》还约定:(1)黄精品种:姜形多花黄精优良块茎种苗;(2)种苗质量:该批采购姜形多花黄精种苗不能掺杂其他品种黄精,确保品种纯正;(3)结算数量以实际验收合格种苗数量为准;(4)按每批次种苗重量的3%抽检,重量以实际过磅为准。《补充合同(一)》还约定:(1)根据所抽取的样本达到约定种苗质量标准的块茎平均重量核定本批次每袋合格种苗重量,并确定本批次到货种苗总重量;(2)验货完毕出具验收单,验货结果以甲乙方确定的为准,双方应当在各批次验货单上签字,验货单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种苗货款的依据。对证2无异议,但园艺公司认为验收时不对品种进行验收是错误的,案涉批次的种苗在验收时,营林公司发现品种存在疑义,手写特别注明疑义率21.6%,园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山签字,并盖章确认。对证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证3与园艺公司主张的5月22日的黄精种苗无关。对证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通话未经游伟同意,证据来源不合法;5月22日验收的品种疑义部分,种植目的在验收单中称待其出芽,确定品种是否纯正,而黄精品种是否纯正,从长叶外形基本可以看出,去年种植是为了来年验收,种植后是否品种纯正、具备付款条件园艺公司应提供相应证据。证5,对《委托代理协议》及律师费发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收费没有江苏省律师服务标准及付款凭证佐证,收费过高,营林公司没有违约,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对律师函、EMS详情单及运输记录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营林公司收到律师函后及时做了回复。证6,对住宿费发票及火车票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打车票及定额发票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6的关联性有异议,从南平到邵武有公共交通工具,不仅是出租车,且出租车费用过高,如果租车,高速公路通行费已计入打表计程费用。对证7无异议,停止供苗的责任在园艺公司,且已得到园艺公司代理人同意。证8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律师费发票没有付款凭证佐证,协议是否实际履行及是否实际支付代理费营林公司不知情;没有律师收费标准佐证,收费高于当地律师收费标准及市场行情;证8也与本案无关。对证9的真实性无异议,理由同证8,与营林公司无关。

营林公司为支持自己的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证1.《采购及回收合同》1份,拟证明:双方约定:(1)黄精品种:姜形多花黄精优良块茎种苗;(2)种苗质量:该批采购姜形多花黄精种苗不能掺杂其他品种黄精,确保品种纯正;(3)结算数量以实际验收合格种苗数量为准;(4)按每批次种苗重量的3%抽检,重量以实际过磅为准;(5)园艺公司未提供普通增值税发票,则营林公司有权拒绝付款,如园艺公司逾期向营林公司提供普通增值税发票,则付款时间顺延。

证2.《补充合同(一)》1份,拟证明:双方补充约定:(1)根据所抽取的样本达到约定种苗质量标准的块茎平均重量核定本批次每袋合格种苗重量,并确定本批次到货种苗总重量;(2)验货完毕出具验收单,验货结果以双方确定的为准,双方应当在各批次验货单上签字,验货单作为双方结算种苗货款的依据。

证3.2019年5月22日的《黄精验收单》1份,拟证明: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验收情况是:抽检25袋,共计重量1496.92斤,品种有疑义的数量为323.44斤,对品种有疑义数量暂未算入合格率中,因种苗为块茎、无叶,目前验收无法确定为品种纯正的姜形多花黄精,只针对种苗品质及数量进行验收,待出芽长叶经专家鉴定后确认种苗品种是否纯正,如专家鉴定品种纯正的,再补充计算。

证4.案涉批次黄精种苗和纯正品种对比图4张,拟证明:园艺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提供的案涉批次的黄精种苗,外形与正宗姜形多花黄精种苗差异十分明显,现场验收人员仅凭肉眼即可对案涉批次黄精种苗十分纯正产生巨大的合理怀疑。

证5.案涉批次黄精种苗生长情况和纯正品种生长情况对比图3张,拟证明:经双方于2020年6月29日对案涉批次的黄精种苗在种植地生长情况现场核实,案涉种苗的出芽长叶形态与品种纯正种苗存在明显区别,可以印证案涉批次品种存疑的验收结果的正确性。

证6.2020年6月29日现场照片1张,拟证明:双方于2020年6月29日在案涉批次黄精种苗种植地(二都场),对其生长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证7.关于进行2019年姜形多花黄精种苗成活率检查工作的通知1份、邮寄送达凭证,拟证明:营林公司向园艺公司邮寄通知,请园艺公司派员参加种苗成活率验收,园艺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签收该通知的事实。

证8.2020年6月29日二都场的黄精出芽率外业验收记录

表1份、2020年6月30日槎溪场的黄精出芽率外业验收记录表1

份、中国植物志(节选),拟证明:1.园艺公司的负责人于2020

年6月29日在二都场与营林公司的工作人员一起对2019年5月

22日品种疑义黄精种苗的生长情况进行验收;2.园艺公司的负责

人自行离开后,营林公司的工作人员于2020年6月30日继续对

种植在槎溪场的2019年5月22日品种疑义黄精种苗的生长情况

进行验收;3.在二都场种植的黄精种苗约50斤,生长叶片均为轮

生状,其余273.44斤种植于槎溪场,轮生状叶片占比86%,互生

状叶片占比14%;4.姜形多花黄精的形态特征为叶互生,2019年

5月22日品种疑义黄精种苗的纯正率为11.83%[(273.44斤×

14%+50斤×0%)÷323.44斤]。

证9.2019年黄精种苗出芽率汇总表1份、部分外业验收记录

表5份,拟证明:黄精种苗整体出芽率较低。

园艺公司质证称,对证1、2无异议,结合园艺公司提供的证2、3,备注栏都明确载明种苗为块茎、无叶,验收无法确认等,是否符合约定品种,只能等到出芽、出叶后经过专家鉴定,可确认黄精品种不在现场验收选项中;园艺公司没有开具发票是因为营林公司明确不付款,且开具发票是合同的从义务,不得对抗合同的主义务即支付货款的义务。对证3无异议,现场双方对合格种苗进行确认,园艺公司有对有疑义的品种进行协商,并信访,可证实园艺公司不认同品种有疑义这一说法,园艺公司所举证4也可证明园艺公司对被扣除138581.28元货款有争议。对证4、5有异议,未经园艺公司现场确认,园艺公司不知情,不能证明与案涉黄精有关;验收单上明确待专家鉴定后,确定品种是否纯正再补充计算,故即使营林公司对案涉种苗的品种存在异议,也应当支付货款,因合同约定现场验收并不检验种苗品种;营林公司也应在种植后一年即出苗后2020年5月委托专家做出鉴定报告,而不是仅仅凭照片进行肉眼比对。对证6的真实性无异议,潘山于2020年6月28日、29日在到营林公司处,照片显示的是潘山在二都场;园艺公司对案涉品种有疑义种苗已种植在二都场和槎溪场没有异议,当时潘山有查看案涉品种有疑义种苗在二都场和槎溪场的种植情况,但并未验收;潘山当时在现场是为了督促营林公司对整个合同的履行以及根据营林公司的通知对所有种苗的验收,但因营林公司未设置试验田,无法验收;根据合同约定,交付种苗验收时只验收种苗的重量,只要重量合格,营林公司就应按合同约定付款,合同并未约定对品种进行验收。对证7无异议,但营林公司通知是对整体的验收,而不是针对案涉有疑义品种的验收。证8,对两份验收记录表的真实性有异议,二都场的验收记录表载明目测出芽率在60%,但目测的方法不严谨,5月22日的验收单载明需经专家验收,两份验收记录表并非经过专家验收而形成;记录表上记录潘山当天也在场,但该记录可表明该记录表不是当天形成,且表上没有园艺公司代表的签字;因为案涉黄精的种植面积有4000亩,无法对该4000亩验收,且合同约定对实验田进行验收,但营林公司没有提供实验田,潘山因为无法验收才离开;对中国植物志(节选)无异议,但不能证明案涉黄精不纯正,是否为不纯正需经专家鉴定后才能确认。证9与本案无关,整体验收关系到后续款项支付,但营林公司并未根据合同约定设置试验田,因此无法验收;营林公司选取的是随机验收,既然当时已形成,但营林公司却不在原一审、二审中提交,已超过举证期限,且签字、盖章时间不明确,真实性存疑。

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2018年12月28日,营林公司与园艺公司签订《采购及回收合同》1份,约定:1.营林公司以14.8元/斤的价格向园艺公司采购姜形多花黄精优良块茎种苗,种植面积4000亩,每亩种植200斤,合计采购80万斤,采购合同价值11840000元,园艺公司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向营林公司供苗;2.种苗质量:该批采购姜形多花黄精种苗不能掺杂其他品种黄精,确保品种纯正,块茎为2-3年生,平均单株块茎100克以上,芽头饱满,块茎颜色润黄无白色,无霉变发黑或其他病害,无损伤,种苗成活率高,同时要求次年发芽出苗率须达95%,种植生长周期为四年,收成后鲜品块茎产量必须达到种苗块茎重量的10倍以上,有效成分含量必须达到《中国药典》(国家药典委员会创作,2015年6月5日由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检测指标;3.营林公司随机抽取包装定量80斤/包,根据所抽取的样本达到约定种苗质量标准的块茎平均重量核定本批次每袋合格种苗重量,按每批次种苗重量的3%抽检,重量以实际过磅为准;4.产品回购:姜形多花黄精鲜品采收后,双方按市场价协商回购鲜品的价格;2022年如市场价低于3元/斤时,园艺公司承诺按3元/斤保护价全部回收;园艺公司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鲜品回购;5.付款方式: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向园艺公司支付采购合同价值总额的10%为定金,计1184000元;每批种苗交付验收合格出具验收单,并提供支付要件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种苗款的75%,最后一批种苗提供完成后,双方结算种苗款(含已支付采购合同价值总额的10%+已支付每批次付款75%)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成全部种苗款的85%;在完成合同采购量,最后一批种苗种植满1年后,进行全面验收,出具验收报告、提供支付要件后30个工作日内再支付种苗款的5%,剩余种苗款的10%作为鲜品回收履约保证金,待4年后鲜品回购进行货款抵扣;6.双方义务:在种苗种植期间园艺公司委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指导种植过程,按工序要求完成作业,双方签字认可出具书面材料备查,营林公司须严格按园艺公司的技术指导方案实施;合同期内园艺公司就姜形多花黄精后期的抚育养护措施全程对营林公司实行技术指导服务,营林公司须认真严格实施;7.违约责任:园艺公司所供种苗未达到双方约定验收质量标准,营林公司有权要求园艺公司赔偿或退货,若种苗因园艺公司原因造成的质量未达到《中国药典》检测指标、黄精产量指标,则园艺公司应赔偿营林公司的全部损失;若种苗因园艺公司原因造成在种植一年后抽样成活率未达到95%的成活率(按双方指定布设的试验地块的成活率计算出芽率≧95%)则死亡的种苗应由园艺公司负责赔偿相应数量的种苗款;营林公司未按时支付园艺公司种苗款,按逾期付款该批种苗款的日万分之一向园艺公司支付违约金(如因项目申请资金批复不到位或贴息贷款办理审批手续造成延误付款,经双方协商可向后延伸至贷款放款后支付);园艺公司未提供普通增值税发票,则营林公司有权拒绝付款;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构成违约,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及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误工费、差旅费、律师费)。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2019年2月28日,营林公司与园艺公司签订《补充合同(一)》1份,约定:1.《采购及回收合同》约定的单价14.8元/斤为含税价,所需税费由园艺公司承担,合同总价款以营林公司验收合格的种苗实际数量乘以单价进行结算;2.《采购及回收合同》的验收方式修订为:营林公司成立验收小组,在指定高速公路出口处对园艺公司到货的种苗在16小时内进行到货验收,按每批次种苗重量的3%抽检,随机抽取包装定量50斤/包,根据所抽取的样本达到约定种苗质量标准的块茎平均重量核定本批次每袋合格种苗重量,并确定本批次到货种苗总重量;验货完毕,当场出具正式到货验收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验货结果以双方确定的为准,营林公司验收小组成员、园艺公司人员(包括驾驶员、押运员等)应当在各批次验货单上签字,验货单作为双方结算种苗货款的依据;3.《采购及回收合同》的付款方式变更为每批姜形多花黄精种苗交付给营林公司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种苗款的85%,最后一批种苗种植满一年后,营林公司成立验收小组,对园艺公司提供的种苗的种植实验地进行实地抽样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营林公司在验收报告出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结余种苗款的5%,如经验收未达到约定成活率或园艺公司存在其他违约情形的,营林公司有权从应付种苗款中直接扣抵园艺公司应承担赔偿款和违约金,其余10%种苗款作为园艺公司回购黄精鲜品的履约保证金;4.《采购及回收合同》的双方义务增加1条:园艺公司应当按照投标文件的各项承诺(投标文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为营林公司提供从种苗到货至黄精鲜品销售完毕的承诺技术培训、指导和服务,园艺公司提供上述技术服务所需各项费用由园艺公司自行承担;5.《采购及回收合同》的违约责任约定的“若种苗因园艺公司原因造成在种植一年后抽样成活率未达到95%的成活率(按双方指定布设的试验地块的成活率计算出芽率≧95%)则死亡的种苗应由园艺公司负责赔偿相应数量的种苗款”变更为:种苗因园艺公司原因造成在种植一年后抽样成活率未达到95%的成活率(按双方指定布设的达到种植要求的试验地块,面积不少于种植总面积的20%的成活率计算平均出芽率≧95%),则不足部分(95%-实际成活率)的相应数量的种苗款,由园艺公司负责赔偿(营林公司在结付种苗款时直接扣减)。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之后,园艺公司依约向营林公司供货。2019年5月22日,园艺公司到货850袋种苗,经双方验收,营林公司出具该批次的《黄精验收单》1份,记载:“该批次种苗60斤/袋,共计51000斤,抽检25袋种苗,抽检重量1496.93斤,其中品种有疑义的重量为323.44斤,暂未计入合格率中;如后期请专家鉴定品种纯正,再补充计算”。据此,营林公司认为该批次种苗品种有疑义的占比21.6%,重量为11016斤,扣付该11016斤种苗款的85%即138581.28元。园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山在上述验收单上签字并加盖园艺公司公章。该《黄精验收单》上质量要求部分载明:“种苗为块茎,芽头饱满,块茎颜色润黄白色,无霉变发黑,无损伤,无杂质。”底部备注:“种苗为块茎,无叶,目前验收无法确定为品种纯正的姜形多花黄精,只针对种苗品质及数量进行验收,待出芽经专家鉴定后确认品种是否纯正”。此外,2019年4月9日、4月12日的《黄精验收单》上质量要求部分均载明:“种苗须为2-3年生的块茎,平均单株块茎100克以上,芽头饱满,块茎颜色润黄白色,无霉变发黑,无损伤,无杂质。”2019年4月22日、4月26日、4月29日、4月30日、5月6日、5月14日、5月16日、5月20日、5月24日、5月27日、5月29日《黄精验收单》上质量要求部分均载明:“种苗为块茎,芽头饱满,块茎颜色润黄白色,无霉变发黑,无损伤,无杂质。”上述13份《黄精验收单》上底部均备注:“种苗为块茎,无叶,目前验收无法确定为品种纯正的姜形多花黄精,只针对种苗品质及数量进行验收,待出芽经专家鉴定后确认品种是否纯正”。

另查明,2019年5月22日验收后,营林公司即将11016斤案涉品种有疑义种苗全部种植。2019年5月24日,营林公司向园艺公司发送《关于停止供苗的通知》,该通知载明:因为天气原因,不适宜再继续林下种植姜形多花黄精,告知园艺公司即日起停止供苗。园艺公司已收到上述通知。2020年6月15日,营林公司向园艺公司邮寄1份《关于进行2019年姜形多花黄精种苗成活率检查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载明:根据《采购及回收合同》第六条第4款的约定,请园艺公司在7月15日前派员到营林公司处完成全面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工作,如在该时间内园艺公司没有派员到营林公司处完成该项工作,视为园艺公司放弃该条款履约。园艺公司已收到上述通知。2020年6月29日,园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山到营林公司处,对案涉品种有疑义种苗在二都场和槎溪场的种植和生长情况已进行了查看。

以上事实有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且无异议的证据,即园艺公司所举证1的《采购及回收合同》、《补充合同(一)》、证2的2019年5月22日的《黄精验收单》、《黄精到货数量统计表》、证3的13份《黄精验收单》、证4的通话视频及通话书面记录、证7关于停止供苗的通知以及营林公司所举证1的《采购及回收合同》、证2的《补充合同(一)》、证3的2019年5月22日的《黄精验收单》、证6的2020年6月29日现场照片、证7的通知及邮寄送达凭证予以证实。

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有争议:一、园艺公司交付种苗时的验收是仅对种苗的块茎平均重量进行验收还是包括对种苗品种是否纯正进行验收。二、案涉品种有疑义种苗种植后的验收情况。

一、关于园艺公司交付种苗时的验收是仅对种苗的块茎平均重量进行验收还是包括对种苗品种是否纯正进行验收的问题。根据《补充合同(一)》“验货完毕,当场出具正式到货验收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验货结果以双方确定的为准,营林公司验收小组成员、园艺公司人员(包括驾驶员、押运员等)应当在各批次验货单上签字,验货单作为双方结算种苗货款的依据”的约定可确认,验收单是园艺公司和营林公司之间结算种苗货款的依据,验收单上的记载可看出对种苗的验收情况。2019年5月22日的《黄精验收单》以及园艺公司所举证3的13份《黄精验收单》上质量要求部分均载明种苗的品质要求以及底部均备注“只针对种苗品质及数量进行验收,待出芽经专家鉴定后确认品种是否纯正”,该些验收单上均有园艺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山的签字并加盖园艺公司公章,结合《采购及回收合同》“种苗质量:该批采购姜形多花黄精种苗不能掺杂其他品种黄精,确保品种纯正,块茎为2-3年生,平均单株块茎100克以上,芽头饱满,块茎颜色润黄无白色,无霉变发黑或其他病害,无损伤”的约定及“营林公司随机抽取包装定量80斤/包,根据所抽取的样本达到约定种苗质量标准的块茎平均重量核定本批次每袋合格种苗重量,按每批次种苗重量的3%抽检,重量以实际过磅为准”的约定,可认定园艺公司对交付种苗时不仅要对种苗的块茎平均重量进行验收,还要对种苗品种是否纯正进行验收是明知且同意的。

二、关于案涉品种有疑义种苗种植后的验收情况的问题。2020年6月15日,营林公司向园艺公司邮寄《关于进行2019年姜形多花黄精种苗成活率检查工作的通知》1份,要求园艺公司在7月15日前派员到营林公司处完成全面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工作,园艺公司收到通知后,法定代表人潘山于2020年6月29日到营林公司处完成上述工作。根据通知要求,全面验收显然也包括对案涉品种有疑义种苗的种植生长情况进行验收,即使园艺公司认为全面验收不包括对案涉品种有疑义种苗的种植生长情况进行验收或认为因营林公司未设置试验田而无法验收,也应在上述记录表中签字表示认可或不认可,但营林公司所举证8的两份验收记录表以及证9中均没有潘山的签字,可认定园艺公司不配合营林公司完成全面验收工作。现园艺公司既不配合验收又不认可营林公司的验收结果,本院认为园艺公司应当对营林公司的验收结果提供反驳证据,但园艺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没有提交对案涉品种存疑的黄精种苗的出牙率进行鉴定的申请,视为放弃鉴定,园艺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营林公司所举证4、5、8、9均予以采信,可认定案涉品种存疑的黄精种苗种植出牙后抽检纯正率为11.83%。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园艺公司和营林公司签订的《采购及回收合同》以及《补充合同(一)》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园艺公司在供货时应确保黄精种苗品种纯正,结算数量以实际验收合格种苗数量为准,验货单作为双方结算种苗货款的依据。在园艺公司提供案涉批次的黄精种苗时,营林公司对种苗品种及重量进行验收后发现品种存疑的种苗占比21.6%,重量为11016斤,该部分种苗未计入合格种苗数量之中,营林公司有权拒付该部分货款,故营林公司扣付了该11016斤种苗款的85%即138581.28元。之后,案涉品种存疑的种苗种植出芽后抽检纯正率为11.83%,据此,营林公司应向园艺公司支付该11.83%种苗货款的85%即16394.17元(14.8元/斤×11016斤×11.83%×85%)。园艺公司要求营林公司支付11016斤种苗款的85%即138581.28元的诉请不能成立,对其诉请中超过16394.17元的部分不予支持。营林公司验收及扣付种苗货款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营林公司并未违约,园艺公司要求营林公司支付从2019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并支付律师费30000元、差旅费5471.4元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邵武林业总公司营林投资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老庄山花卉园艺有限公司货款16394.17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老庄山花卉园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3元,由原告南京老庄山花卉园艺有限公司负担3497元,被告邵武林业总公司营林投资公司负担3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7-09
发布日期 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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