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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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栖霞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栖霞支行截至2021年4月7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10000元、分期手续费325.08元现金分期息费9067.71元及利息(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自王**逾期之日即2018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分期手续费以及现金分期息费之和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为限;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载明的金额为准);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栖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6元,减半收取计2078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栖霞支行负担247元,被告王**负担18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日期 | 2022-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