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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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明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明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明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50元,减半收取5025元,由黑龙江省明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