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青岛在水一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审判员李庆祥独任审理。被告在水一方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审查后于2021年1月7日裁定驳回其异议。被告在水一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审理中,因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21年2月23日依法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

原告京东小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在水一方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7712.03元、借期内利息22991.97元、2020年11月9日以前的罚息142165.81元(按贷款执行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合计462869.81元;2、请求被告在水一方公司支付以借款本金和借期内利息合计320704元为基数按贷款执行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的自2020年11月10日至付清之日的罚息;3、请求被告在水一方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165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9月21日通过京东金融产品服务网站签订了《京东用户金融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在水一方公司向原告京东小贷公司借款等。履行过程中,原告京东小贷公司按约定提供了借款,被告在水一方公司未按期偿还。经催收未果,原告京东小贷公司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在水一方公司辩称,《京东用户金融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出借人为上海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在水一方公司不欠原告京东小贷公司的借款,原告京东小贷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提供借款的支付记录,且约定的利率过高,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依法裁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举示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京东小贷公司举示的《重庆市巴南区金融发展中心关于同意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服务公司)的营业执照、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说明函、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银在线公司)营业执照、支付业务许可证、实名认证信息,经审查,本院均予以确认;2、原告京东小贷公司举示的《京东用户金融服务合同》、借款申请书、证明、欠款明细、还款清单,经审查,本院均予以确认;3、原告京东小贷公司举示的《民事诉讼案件委托代理协议》及附件委托诉讼清单、律师服务费发票及收付款业务回单,经审查,本院均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日,重庆市巴南区金融发展中心作出批复,同意原告京东小贷公司的开业申请,业务范围为开展各项贷款等,其中,自营贷款可通过市金融办核准和备案的网络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其已核准平台为“京东商城”,网址为www.jd.com,备案号为京ICP证070359号。原告京东小贷公司在互联网贷款中所采用的数字证书及电子签名认证服务均由天威服务公司提供,天威服务公司系由国家密码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批准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网银在线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13日,经营范围为互联网支付等,于2017年8月30日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Z2002211000010,有效期至2021年5月2日,其营运网站网址为http://biz.jdpay.com。

被告在水一方公司于2018年11月3日提交公司营业执照等资料、信息在“京东商城”上实名注册,并经认证为京东账户。

2018年9月21日,被告在水一方公司通过京东金融产品服务网站与原告京东小贷公司签订了《京东用户金融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在水一方公司在授信额度内以《借款申请书》或《提前收款申请书》对贷款本金、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做出选择并向原告京东小贷公司申请贷款,贷款利率以原告京东小贷公司最终核定为准;约定被告在水一方公司同意原告京东小贷公司将贷款资金通过其在网银在线公司营运的网站开立的商户号账户划入被告在水一方公司的京东钱包账户;约定等额本金、等额本息的每期固定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日对应次月同日,没有同日的为当月月末日,其中,等额本息还款法月利率与日利率的转换按30天计算;约定被告在水一方公司逾期偿还借款本息的,应以逾期本金和利息为基数按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罚息;约定被告在水一方公司逾期还款的,应当承担原告京东小贷公司因此支付的律师服务费等费用;并约定被告在水一方公司确认以其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地址为司法文书的送达地址为等。

履行过程中,被告在水一方公司在2018年9月29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先后向原告京东小贷公司申请借款33笔,共计借款382200元,还款方式均为等额本金,原告京东小贷公司均于申请日当天按约定将借款打入了被告在水一方公司的京东钱包账户。33笔借款均已经到期,被告在水一方公司未按约定还款,至今尚有借款本金共计297712.03元未偿还(详见附表1:借款明细表),亦未按约定支付利息、罚息。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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