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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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季**经济损失2000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季**经济损失13387.8元{(46026+600-2000)×30%}; 以上一、二项均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计92.5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评估费4800元,由原告季**负担336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1440元,该款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已交纳,限原告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的3360元直接付给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