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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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中广城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中广城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55.31元; 二、被告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中广城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罚息(以未返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