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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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无锡六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吉安市金茂铜业有限公司 江苏广汇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泰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无锡凌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泰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124574074.59元,期内欠息791783.44元、逾期罚息(以124574074.59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5%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791783.44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5%上浮50%计算)。 二、被告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被告无锡凌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吉安市金茂铜业有限公司、被告张**、被告蒋**、被告张**、被告王*对江苏泰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广汇电缆有限公司在6631万元范围内对江苏泰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无锡凌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市金茂铜业有限公司、张**、蒋**、张**、王*,江苏广汇电缆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江苏泰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对被告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享有债权5969万元。 四、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67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81760元,由交通银行负担429元,由泰富公司、凌峰铜业公司、凌峰材料公司、金茂公司、张**、蒋**、张**、王*、广汇公司、长城公司共同负担681331元。泰富公司、凌峰铜业公司、凌峰材料公司、金茂公司、张**、蒋**、张**、王*、广汇公司(355762.8元限额内)、长城公司(320245.5元限额内)共同负担部分已由交通银行垫付,泰富公司、凌峰铜业公司、凌峰材料公司、金茂公司、张**、蒋**、张**、王*、广汇公司、长城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交通银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