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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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精凯威模具有限公司 宁波康鑫德勒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康鑫德勒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精凯威模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495元,合计1520元,由原告宁波康鑫德勒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