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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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与被告毛**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于2021年7月23日解除; 二、限被告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偿还未到期本金831,644.21元,逾期本金5,192.84元,逾期利息13,637.06元,罚息273.16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21年8月3日止,2021年8月3日后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限被告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支付债权实现费用人民币8,000元; 四、若被告毛**未履行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判决所确认的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毛**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的房屋作为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720元,减半收取6,360元,由被告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