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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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集贤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521民初5049号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集贤支行,住***。 负责人:张文权,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员工,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集贤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集贤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集贤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凤喜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姜珊珊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