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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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郑州昌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昌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车辆首付款456327.97元及利息(以456327.97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1日起按照月息1%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郑州昌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且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在缴费之日起三日内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