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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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济南市顺祥矿用物资有限公司 焦作方鑫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济南市顺祥矿用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65,747.65元并承担违约金(以1,765,747.56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5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至2021年7月30日,以1,565,747.56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1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2.请求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险保函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分别于2020年5月、7月和8月多次向被告销售锚杆钢筋,并分别于2020年6月8日、7月21日和8月14日补签了三份《工业品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货到发票到后买受人负责三个月内付清货款,逾期付款的,按照欠款总额每日承担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方同时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2020年12月31日,经原告与被告对账确认,截止2020年12月31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765747.5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于2021年7月30日付款200000元,剩余货款1565747.65元至今未付。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民事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焦作方鑫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系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规定,涉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相关诉讼执行案件应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
| 裁判日期 | 2021-12-07 |
| 发布日期 | 2022-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