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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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永得利高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佛山市三水雅城市政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永得利高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佛山市三水雅城市政管理有限公司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佛山市三水雅城市政管理有限公司71409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三水雅城市政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8元(原告已预交),由深圳市永得利高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负担2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7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14 |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