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高富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563333.26元及暂计至2021年10月26日的利息23925.12元、罚息461.58元、复利468.96元(此后,分别以所欠本金563333.26元、利息23925.1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2月21日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8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罚息和复利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期间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则上述罚息、复利计算标准于次年1月1日起相应调整)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享有抵押权,在被告李**不履行上列第一项付款义务时,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列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09.49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429.48元,合计8238.9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9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