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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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5民初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5民初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变更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5民初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福建创宝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南安星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的交易对价款430万元及剩余土地税款660885.38元。” 四、南安星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创宝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31192元及律师费17万元。 五、福建绿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华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倪**对上述第四项判决的违约金1531192元及律师费17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福建创宝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七、驳回南安星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处理。南安星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案件受理费为82674元,由南安星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7289元,福建创宝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385元;福建创宝置业有限公司上诉案件受理费为94556元,由南安星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1025元,福建创宝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353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7-02 |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