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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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第五医院 方正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孙浩然医疗费10,000.00元、护理费9,877.80元、交通费912.00元、残疾器具辅助费800.00元、残疾赔偿金58,38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共计84,971.8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孙浩然医疗费4,848.18元、营养费9,0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00元,共计16,148.18元;返还徐栋柱垫付医疗费用52,012.00元; 三、驳回原告孙浩然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4.00元、鉴定费2,700.00元,共计3,834.0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负担3,214.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负担611.00元,由原告孙浩然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