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泉州市伟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涵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上海涵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泉州市伟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5日签订的《采购合同》; 二、泉州市伟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涵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29,000元; 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上海涵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40元,由上海涵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75元,泉州市伟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5,9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