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厦门金红梅物流有限公司
厦门鑫红梅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申请人厦门金红梅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厦门鑫红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价值以3045000元为限)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黄玉华名下位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房产证号:泉房权证丰泽区(丰)字第436××号房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录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21-12-16
发布日期 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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