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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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金红梅物流有限公司 厦门鑫红梅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申请人厦门金红梅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厦门鑫红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价值以3045000元为限)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黄玉华名下位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房产证号:泉房权证丰泽区(丰)字第436××号房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录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