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636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护理费680元、误工费68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剩余医疗费、伙食补助费5888.36元的70%,即4121.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各承担12.50元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