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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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爱德森堡控股有限公司 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得到切实的执行,胜诉当事人权益应如期得到兑现,但囿于被执行人财务状况的客观限制,即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陷入执行不能阶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安徽爱德森堡控股有限公司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1-17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