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兴远志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正旺铝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深圳市兴远志科技有限公司、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支付货款323141元及利息(以323141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323141元为限)给原告东莞市正旺铝业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正旺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5元、保全费2257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正旺铝业有限公司负担293元(受理费157元、保全费136元),被告深圳市兴远志科技有限公司、马**负担5219元(受理费3098元、保全费21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16
发布日期 20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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